业委会与物业签合同“跳过”业主成被告,法院:必须公示!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所有权人,行使知情权是维护权益、实现监督管理、促进社区和谐的基础和保障。然而,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署合同却忽略业主的意见,这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理的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2年7月,南宁某小区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于同年11月召开第三次业主会议。该会议共有三家物业公司参与竞标,经业主签字投票统计,最终某物业公司中标。同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在未采纳业主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未履行全体业主表决程序,且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情况下,擅自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业委会始终未向业主公开盖有双方公章的正式合同,严重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因此,业主代表无奈将小区业委会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其公示2022年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正式《物业服务合同》。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于2022年12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其履行职责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仅向全体业主公示了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的草案,未向全体业主公示正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法让业主知悉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和最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存在差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业主代表主张业委会在生活区多处公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业委会在小区所有的公告栏内公示有业委会、物业公司盖章的《物业服务合同》。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业主将判决书张贴于小区内公示。

【法官说法】

业主委员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照业主大会授权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签订过程需充分征求业主意见,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擅自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签订合同。业委会还需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进度、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

该案判决明确业主委员会负有向全体业主完整、及时公开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了业主对小区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了业委会履职行为。原告主动张贴判决书进行普法,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基层社区的教育引导功能。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叶婧涵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唐秋艳

值班编审:李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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