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捡手机能拿酬谢,我为啥要赔钱?”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广西陆川县一起因拾得手机引发的纠纷,让“拾金不昧”的法律边界再度引发关注——拾得者李某将手机藏匿4个月并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向失主陈某赔偿3800元。
今年3月,陈某在陆川县体育馆遗失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华为手机,拨打9次后对方关机。她随即挂失手机卡、启动“丢失模式”并留言愿付2500元酬金。此后4个月,手机多次开机却无人联系陈某,直到7月18日,陈某通过Wi-Fi定位锁定某小区,逐楼扫描信号后找到李某住处并报警。
民警到场时,李某交出的手机已被恢复出厂设置,存储的工作资料、家庭照片等全部清空。陈某称,这些数据对其工作和生活影响重大,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她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陈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且“丢失模式”记录的多次开机行为,与“善意保管”明显不符;而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
法官当庭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及时返还或交至公安部门,李某藏匿手机4个月已属不当占有;同时,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恶意恢复出厂设置致数据丢失,属于重大过失,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酬金,甚至可能涉嫌违法。
最终,考虑到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举证难度较大,且判决公开可能影响李某声誉,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达成协议:李某当场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3800元赔偿款。
“这起案件给公众上了一堂法治课。”承办法官提醒,拾得遗失物后切勿擅自处置,应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交公;失主主张数据等无形损失赔偿时,需提前留存证据证明其价值。
这起纠纷也厘清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误区:捡到的物品并非“无人要就是自己的”,保管期间造成损毁需担责,索要酬金的前提是先履行返还义务,一般财产损失主张精神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
记者:韦薇
通讯员:钟小伶 覃坤 马琳
编辑:杨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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