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

(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完善创新资源集聚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领域的创新、资金和人才需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推动科技支撑现代化产业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宣传工作,开展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大对科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制度,科学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安排的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申请和审核机制,向社会公布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等,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单位申请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提供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方式,以重点产业科研选题为导向,凝练科技需求,经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制定、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行“揭榜挂帅”等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项目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推行项目负责人负责、信用承诺等制度,赋予项目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推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完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组织和管理方式,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力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当前科技前沿和区域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他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创新型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推动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一)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新联合体等重大创新平台;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三)人才工作站、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等人才飞地协同创新平台;

(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共建的合作研究机构、产教融合基地等高层次创新平台;

(五)其他具有本市优势和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以攻克关键共性技术、推进工艺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集群、支撑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运营经费补贴、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机制。实施“邕江计划”,优化项目引才育才机制,加大海内外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引进力度。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特色型科技创新人才专业,打造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功能为一体的产教融合基地。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创新合作模式,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培育壮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农业科技重点工程,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以及应用推广,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优化农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智慧社会、交通运输等领域技术研究推广,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东盟开展数字经济、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大数据、数字化转型、卫星遥感、网络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科技研发、应用示范和跨境技术合作,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培育智能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平台应用、数字政府建设、数字社会治理、数字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人才效能提升等重要领域,搭建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发布应用场景创新清单,举办应用场景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促进各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产业链之间需求融合对接,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在本地落地、转化、发展。

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等部门聚焦重点产业,制定场景应用招商实施方案,挖掘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场景能力和场景机会资源,研究场景招商实现路径、模式和方法,完善激励政策措施,推动产业发展和培育方式转型升级,吸引先进应用场景能力企业落户。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支持企业转化自有或者购买的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引导和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收集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定期发布成果供应和需求清单。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共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支持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加大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的投入,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境内外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企业上市,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服务机制,支持科技企业纳入自治区、本市企业上市后备库,对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交易所挂牌和并购、重组等给予分类分阶段指导和支持,为科技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良好服务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强化国有企业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导向,侧重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培育和长期资本增值,实施长效考核激励约束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对于科技创新类项目所需的工业用地或者科研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采用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租赁期满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对于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可以按照规定在现有工业供地类型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

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首先在本市转化使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健全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供需对接、配套服务、激励和规范措施。

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建专利池,通过联盟内部交叉许可、共有共享专利权等方式共同使用专利池中的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二十五条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应当发挥综合政策优势,优化科技政策环境和创新生态,增强创新政策叠加辐射效应,在人才交流培养、科技研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协同创新等方面加快开放合作和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能力,为本市科技创新提供先行示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协同创新,推动创新人才、先进技术与成果、科技资本等流通,吸引各类创新要素向本市聚集和融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本市与东盟国家城市的科技交流合作机制,推动科技人文交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多领域的全方位合作,推进面向东盟、服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产学研应用中心建设,强化技术成果与东盟国家转移转化合作,加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阅读量:990 编辑:杨蕊荧 责任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李斯维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
2024-10-04 13:10
编辑:杨蕊荧 责任编辑:覃凤妮

(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完善创新资源集聚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领域的创新、资金和人才需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推动科技支撑现代化产业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宣传工作,开展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大对科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制度,科学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安排的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申请和审核机制,向社会公布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等,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单位申请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提供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方式,以重点产业科研选题为导向,凝练科技需求,经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制定、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行“揭榜挂帅”等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项目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推行项目负责人负责、信用承诺等制度,赋予项目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推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完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组织和管理方式,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力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当前科技前沿和区域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他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创新型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推动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一)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新联合体等重大创新平台;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三)人才工作站、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等人才飞地协同创新平台;

(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共建的合作研究机构、产教融合基地等高层次创新平台;

(五)其他具有本市优势和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以攻克关键共性技术、推进工艺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集群、支撑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运营经费补贴、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机制。实施“邕江计划”,优化项目引才育才机制,加大海内外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引进力度。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特色型科技创新人才专业,打造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功能为一体的产教融合基地。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创新合作模式,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培育壮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农业科技重点工程,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以及应用推广,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优化农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智慧社会、交通运输等领域技术研究推广,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东盟开展数字经济、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大数据、数字化转型、卫星遥感、网络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科技研发、应用示范和跨境技术合作,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培育智能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平台应用、数字政府建设、数字社会治理、数字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人才效能提升等重要领域,搭建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发布应用场景创新清单,举办应用场景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促进各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产业链之间需求融合对接,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在本地落地、转化、发展。

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等部门聚焦重点产业,制定场景应用招商实施方案,挖掘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场景能力和场景机会资源,研究场景招商实现路径、模式和方法,完善激励政策措施,推动产业发展和培育方式转型升级,吸引先进应用场景能力企业落户。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支持企业转化自有或者购买的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引导和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收集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定期发布成果供应和需求清单。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共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支持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加大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的投入,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境内外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企业上市,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服务机制,支持科技企业纳入自治区、本市企业上市后备库,对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交易所挂牌和并购、重组等给予分类分阶段指导和支持,为科技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良好服务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强化国有企业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导向,侧重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培育和长期资本增值,实施长效考核激励约束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对于科技创新类项目所需的工业用地或者科研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采用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租赁期满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对于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可以按照规定在现有工业供地类型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

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首先在本市转化使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健全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供需对接、配套服务、激励和规范措施。

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建专利池,通过联盟内部交叉许可、共有共享专利权等方式共同使用专利池中的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二十五条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应当发挥综合政策优势,优化科技政策环境和创新生态,增强创新政策叠加辐射效应,在人才交流培养、科技研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协同创新等方面加快开放合作和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能力,为本市科技创新提供先行示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协同创新,推动创新人才、先进技术与成果、科技资本等流通,吸引各类创新要素向本市聚集和融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本市与东盟国家城市的科技交流合作机制,推动科技人文交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多领域的全方位合作,推进面向东盟、服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产学研应用中心建设,强化技术成果与东盟国家转移转化合作,加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