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南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2年。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情形、可简化管理项目、应急项目可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联合惩戒、施行时间等。
适用范围包括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南宁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武鸣副城区、青秀区伶俐镇、江南区吴圩镇等区域,《办法》印发实施后,将至少有60个该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受益,按照每个项目节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和水土保持监测费用30万元计,将节约经费约1800万元。在深化“放管服”的同时,企业运营成本大幅降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活力得到激发。
《办法》明确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情形包括三种:符合无新增建设用地的道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弃土的;其他依法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之一情形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办法》明确可简化管理项目,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要求开展编报、审批和验收工作:位于南宁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属于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及以上三种项目的附属工程;项目弃土(渣)综合利用或运往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合法消纳场。其中南宁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市域三条控制线图的城镇开发边界确定,具体可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办法》明确应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应急抢险项目可先开工,再在实施后三个月内补充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再到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明确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针对河道治理、风力发电、矿产开发、公路、铁路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将失信行为发布到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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