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节目
由南宁市司法局与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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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主持:宇平,嘉宾:广西鸿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黎)
月夜花朝 良辰与共
刚刚过去的七夕 恰逢周末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
迎来了一波婚姻登记高峰
让爱不打烊
但是大家在享受甜蜜和浪漫的同时
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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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热恋期间,情侣之间一般会通过发红包、赠与礼物等方式表达爱意,之后两人如果感情不合分手了,之前送的这些礼物,能要求对方还回来吗?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的性质有多种可能,如表达爱意的赠与、彩礼、共同生活消费费用、借款等,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一般的小额钱款财物,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一般视为恋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无需返还。比如情侣之间赠送"520""521"和"1314"等特殊寓意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借另一方的钱款,如果不是无偿赠与对方,情侣间的借贷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只要保留好借款的书面凭证、付款凭证等证据,就可以在必要时追回这笔钱款。
问题二:在订婚时一方以购买婚房当“彩礼”或者“嫁妆”,那么婚后这套房子算是两人的共有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律师说法:需要看购房时出资及登记的具体情况。比如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原则上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
(2)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原则上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具体情况分割;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等。购房出资的情况比较多变且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呢?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问题四:想要搞清楚财产的归属,想知道家里的财产属于共有还是个人,是不是只能等想离婚的时候才行?
律师说法:其实可以在婚前就采用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对书面约定进行公证,这种约定及公证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进行。这个既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事后如若发生财产归属纠纷,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骗婚”,也能尽可能避免受对方婚前债务牵累。
问题五:在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各种赠与也不少,对恋爱中的情侣们有什么建议?
律师说法:处于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在涉及财物时,一般不会留意证据,更不会留存证据。但万一产生矛盾甚至双方分手,缺乏证据意识就会导致自己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所以除为增进感情的钱款往来和消费,恋爱双方之间其他的金钱往来,例如借款、合资购房、委托理财、投资合作等,建议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并建议在转款时进行相应款项用途备注,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同时,建议保留两人的书面聊天记录,例如微信/QQ聊天记录,切忌因为一时的吵架赌气删除与对方的沟通记录。
两个人相知相遇是难得的缘分
希望我们都能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
珍惜彼此之间的这段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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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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