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个月,妻子“廖某某”突然消失。查证后,“廖某某”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李先生结婚,结婚证件上的她并非“廖某某”,丈夫李先生应该如何维权?
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离婚纠纷案件。
李先生与“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6日,“廖某某”不明原因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李先生及家人于当月18日报警,“廖某某”仍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为此,李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向身份信息上的“廖某某”送达应诉材料后,“廖某某”到庭反映,其早在2011年12月28日便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根本不认识李先生,更不可能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其身份证曾于2013年遗失,应是她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与李先生登记结婚。
经法院核对发现,李先生提供的结婚证与“廖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所附相片并非同一个人,由此可以认定是他人冒用廖某某的身份信息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李先生与“廖某某”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夫妻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之后,法院向李先生的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李先生与“廖某某”的婚姻登记。
法官说法:冒用身份登记结婚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就该类婚姻登记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查明,婚姻登记程序确实违法或者存在瑕疵,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依法撤销结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过程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前者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后者则是对民事婚姻关系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具体规定。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法官提醒: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必须建立在真实、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当遭遇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这样的骗局时,受骗一方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随意出借给他人,以防被他人冒用。同时,发现身份证件丢失的,要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黄莹
编辑 | 孙玥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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