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宁 通讯员 赖雄)8月3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明月湖公园举行《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已于4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2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法治形式守护美好生活环境
南宁市城区内共有18条内河,比较著名的有朝阳溪、八尺江、竹排冲、那考河、心圩江、可利江、水塘江、那平江、亭子冲、二坑溪、马巢河、西明江等等,5个比较大的湖泊,包括南湖、相思湖、明月湖、五象湖、民歌湖等。流经城区的18条内河,最终都汇入邕江。
党的十八大以来,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顺应市民群众呼声,以“治水、建城、为民”为城市工作主线,全面开展河湖治理,统筹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大力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切实保障良好的生态宜居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南宁市共投入超过200亿元,全面消除了38段黑臭水体,实现黑臭水体清零;全面整治内河湖泊,明确禁止填河、填湖造地等行为,禁止污水排入内河湖泊。经过十年艰苦努力,18条内河和5个湖泊水质和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了从“污水横流”到“水清岸绿景美”、从“关窗避臭”到“开门赏绿、水边漫步”的华丽蝶变,市容市貌和生态环境实现质的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满,外来宾客赞不绝口、留恋忘返。
巩固好内河湖泊整治取得的成果,保护好首府南宁来之不易的良好生态,守护好广大市民群众优美生活环境,是法治南宁建设的重要使命。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制定出台《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以法治形式落实好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为守护广大市民群众美好生活环境提供重要法治保障。此外,《规定》也是守护邕江母亲河的重要举措,基本补齐了涉及邕江水环境保护的法规,基本实现邕江全流域保护的立法全覆盖,基本形成用法治形式引领和推动邕江流域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科学开发、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的良好格局。
《规定》以“小切口”立法新成果
《规定》以加强城市内河湖泊管理,防止污染、侵占城市内河湖泊为立法目的,立足于解决我市城市内河湖泊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在适用范围上,针对“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内河湖泊的保护与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明确执行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名录,并明确名录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管理措施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日常监管维护和长效治理的制度;在开发利用上,明确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证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水环境不受破坏,保护原河原湖历史文化遗存;在行为规范上,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和活动,以及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市民关心的建设问题
针对市民关心的在湖中或者内河中建设岛屿问题,在这次立法过程中针对城市内河湖泊开展建设及其他活动做了以下规定。(一)满足沿河沿湖驳岸退距要求;(二)不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城市内河湖泊;(三)保持城市内河湖泊原有地形地貌,保留自然弯曲的河湖岸线、深潭、浅滩、泛洪漫滩、天然的砂石、水草、江心洲(岛),不任意截弯取直,不擅自改变河湖岸线;(四)保持水体流动,不破坏城市内河湖泊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五)不减少城市内河湖泊水域面积;(六)保护沿河沿湖历史文化遗存。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以往出现的施工单位从事城市内河湖泊相关项目建设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行为,《规定》明确,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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