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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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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主持:北方,嘉宾: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甘振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赡养老年人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意味着子女等赡养人不能仅仅提供物质上的支持,还要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赡养纠纷。比如,有些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确违法的行为。老年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提供照料等。接下来,让我们共同看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

问题一: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案件回顾:王老太年九十多岁,丈夫李某于2006年过世,二人共同生育有2个子女,女儿李某未婚未育,现年66岁,已退休,有固定退休金4100元左右。儿子李某民1993年离婚并未再婚,于2014 年过世,育有一子李某光。

自老伴离世后,王老太一人生活在老伴生前留下的房屋里,没有退休金,仅每月从民政部门领取500元补贴作为生活费用,自2023年11月起,该补贴涨至每月1000 元。

王老太称,儿子李某民过世后,孙子李某光曾口头承诺会赡养奶奶王老太,于是王老太自愿放弃了继承儿子的遗产,包括市中心105㎡的房屋一套、银行存款、公积金共70余万元等,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到桂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此后,李某光每月向王老太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从2020年12月至 2022年3月期间,每两个月向李某转账4000元,让其转交给王老太用于补贴生活费,2022年3月之后,李某光未再向王老太支付费用。期间,王老太的女儿李某一直有向王老太支付赡养、医疗费用。

自2020年起,王老太生活不能自理,起初,女儿李某会断断续续请钟点工帮忙照顾,之后,李某被确诊患有肺癌,无暇顾及母亲王老太,便雇请保姆在家照顾王老太,每月支付保姆费6000元左右。

2023年8月,王老太患上老年痴呆,经医学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女儿李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无力单独照顾母亲王老太,遂王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子李某光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后经法院判决,李某光给付原告截至2024年3月的生活费1.5万元,医疗费6527元,自2024年1月起,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2个月÷2人的金额为标准,李某光今后每月向原告王老太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的 1/2(医疗费以有效票据为准)。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赡养人一般是父母一辈,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问题二:不常看老人将违法是真的吗?

律师说法:是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原本就是子女应该做的事情,如今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对回家探望父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常回家看看”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问题三:子女有权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吗?

案件回顾:老人尹某军自老伴离世后与同村郭某登记结婚,本想相互陪伴共享晚年,这一愿望却遭到了儿子尹某的强烈反对。其认为父亲自老伴去世不满一年即与郭某交往,子女在情感上不能接受,同时郭某年老多病不能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由此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为此事,父子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撕扯殴打,儿子尹某还曾经将郭某赶出家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某军决定起诉儿子尹某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

律师说法:我们所说的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是指: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问题四:当“啃老”的情况发生时,相关的法律如何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呢?

案件回顾:李某系张某某配偶,两人有一女李某某,女婿是曹某。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张某某夫妇与李某某夫妇共同生活。2020年8月,李某去世。李某某夫妇与张某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某夫妇银行卡由女儿李某某管理。李某某从其母亲张某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其父亲李某银行账户支取86万元。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曹某在张某某夫妇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李某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张某某夫妇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张某某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某某、曹某连带返还张某某82万余元。

律师说法:老年人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权益。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五: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有效的进行帮助?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居/村委会、妇联、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其实都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帮助。

律师寄语

对于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要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合理的请求,各级人民法院均予以了充分的保护和支持。众所周知,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标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只是赡养纠纷中的最低层次,即赡养费的支付。而对于精神上的慰藉、亲情上的满足,是很难通过法院的判决真正实现的。解决高龄老人的赡养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要树立起爱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增强护老担当,凝聚助老合力,弘扬敬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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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阅读量:1386 编辑:黄馨怡
说法讲理|全国“敬老月”, 法伴夕阳红!
2024-10-23 17:02
编辑:黄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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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赡养老年人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意味着子女等赡养人不能仅仅提供物质上的支持,还要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赡养纠纷。比如,有些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确违法的行为。老年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提供照料等。接下来,让我们共同看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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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案件回顾:王老太年九十多岁,丈夫李某于2006年过世,二人共同生育有2个子女,女儿李某未婚未育,现年66岁,已退休,有固定退休金4100元左右。儿子李某民1993年离婚并未再婚,于2014 年过世,育有一子李某光。

自老伴离世后,王老太一人生活在老伴生前留下的房屋里,没有退休金,仅每月从民政部门领取500元补贴作为生活费用,自2023年11月起,该补贴涨至每月1000 元。

王老太称,儿子李某民过世后,孙子李某光曾口头承诺会赡养奶奶王老太,于是王老太自愿放弃了继承儿子的遗产,包括市中心105㎡的房屋一套、银行存款、公积金共70余万元等,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到桂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此后,李某光每月向王老太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从2020年12月至 2022年3月期间,每两个月向李某转账4000元,让其转交给王老太用于补贴生活费,2022年3月之后,李某光未再向王老太支付费用。期间,王老太的女儿李某一直有向王老太支付赡养、医疗费用。

自2020年起,王老太生活不能自理,起初,女儿李某会断断续续请钟点工帮忙照顾,之后,李某被确诊患有肺癌,无暇顾及母亲王老太,便雇请保姆在家照顾王老太,每月支付保姆费6000元左右。

2023年8月,王老太患上老年痴呆,经医学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女儿李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无力单独照顾母亲王老太,遂王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子李某光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后经法院判决,李某光给付原告截至2024年3月的生活费1.5万元,医疗费6527元,自2024年1月起,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2个月÷2人的金额为标准,李某光今后每月向原告王老太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的 1/2(医疗费以有效票据为准)。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赡养人一般是父母一辈,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问题二:不常看老人将违法是真的吗?

律师说法:是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原本就是子女应该做的事情,如今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对回家探望父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常回家看看”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问题三:子女有权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吗?

案件回顾:老人尹某军自老伴离世后与同村郭某登记结婚,本想相互陪伴共享晚年,这一愿望却遭到了儿子尹某的强烈反对。其认为父亲自老伴去世不满一年即与郭某交往,子女在情感上不能接受,同时郭某年老多病不能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由此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为此事,父子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撕扯殴打,儿子尹某还曾经将郭某赶出家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某军决定起诉儿子尹某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

律师说法:我们所说的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是指: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问题四:当“啃老”的情况发生时,相关的法律如何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呢?

案件回顾:李某系张某某配偶,两人有一女李某某,女婿是曹某。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张某某夫妇与李某某夫妇共同生活。2020年8月,李某去世。李某某夫妇与张某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某夫妇银行卡由女儿李某某管理。李某某从其母亲张某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其父亲李某银行账户支取86万元。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曹某在张某某夫妇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李某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张某某夫妇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张某某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某某、曹某连带返还张某某82万余元。

律师说法:老年人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权益。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五: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有效的进行帮助?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居/村委会、妇联、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其实都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帮助。

律师寄语

对于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要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合理的请求,各级人民法院均予以了充分的保护和支持。众所周知,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标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只是赡养纠纷中的最低层次,即赡养费的支付。而对于精神上的慰藉、亲情上的满足,是很难通过法院的判决真正实现的。解决高龄老人的赡养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要树立起爱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增强护老担当,凝聚助老合力,弘扬敬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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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