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4%。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丨南宁市融媒体中心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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