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之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管理体系、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新修订《办法》,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以自有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例如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等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等人群。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应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新修订《办法》完善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存贷挂钩管理机制。按照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原则,明确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与自愿缴存人的收入情况和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挂钩。

为避免出现“一人多户”“一人多缴”等问题,新修订《办法》规定,新增每名自愿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开设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个人账户后未正常缴存,会有哪些影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订《办法》,自愿缴存人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封存,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中断。连续6个月未发生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注销,自愿缴存协议解除。

来源丨南宁市融媒体中心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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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375 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