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填报202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的公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现将填报202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报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南宁市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填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将根据《外商投资法》等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送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后,按要求填报并公示2024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也可以关注“南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办理”、“网上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按要求填报并公示。
四、注意事项
(一)自2020年起,经营主体公示年报已包含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根据“多报合一”工作要求,外资企业(机构)通过市场主体公示年报一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年报相关内容,无需再通过商务部网站另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二)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不法分子利用提醒年报公示,诱导登录钓鱼网站链接,套取银行卡号及验证码等信息时,请提高警惕,谨慎对待,防止上当受骗。
五、未按时年报的后果
(一)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咨询方式
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投促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公示系统年报技术服务电话:0771-5533506
经营主体年报事项咨询:0771-5518708/5820552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咨询:0771-5849812/5849811
南宁市投资促进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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