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之声|住房公积金新政: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经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于近期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文件内容修订并印发了《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其中,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优化,小编带大家了解具体的变化体现在哪里?

在首套房认定标准方面:

借款申请人(以下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和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以下统称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建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是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是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是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但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是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

(二)是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平台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借款申请人为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的还应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家庭的,住房套数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来源丨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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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75 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