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担普法专栏
(第二十八期)
编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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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简析了民法典下民法典下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规定问题,本期我们讨论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问题。
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财产
一、法律规定的前后变化
(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行前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该条规定可做如下解读:
1.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且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让抵押财产,抵押人与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可以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抵押财产。
(二)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效力。对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例如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则从其约定不得转让。

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后果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转让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抵押权人损害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抵押权人能否阻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1.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不得转让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权人无权阻却,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对转让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因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仍不能完全阻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此时,若抵押人守约,抵押财产不会转让,抵押人不守约,抵押财产有可能会被转让。
四、禁止或限制转让约定对无权效力的影响
1.该约定未进行登记,违约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有效,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则发生物权效力,但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约定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已将约定进行登记。违约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有效,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五、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后是否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款
1.如抵押权人不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人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款;
2.如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款。
六、提前清偿债务时,抵押财产转让款的处理
1.转让价款高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转让价款低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买受动产的特别规定
若买卖的标的是动产,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了动产,已支付合理价款且已交付,即使该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去的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且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八、买受动产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
1.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4.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不享有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对动产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