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防蚊不力,小心违法!

《说法讲理》节目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990新闻台(FM99.0)

播出时间:每周二19:05

本期关注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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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主持:北方,嘉宾: 南宁市卫健委疾控科科长 覃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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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修订亮点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核心调整,始终围绕“更科学、更便民、更有保障”这三个方向,具体有三个突出亮点:

第一个是动态管理更科学,能更及时应对新发传染病。之前面对新冠、猴痘这类新发传染病时,需要先通过应急机制开展防控,而新法直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新增为法定传染病,还建立了灵活的动态分类调整机制。比如未来如果出现新的蚊媒传染病,咱们不用等法律修订,就能依据新法快速开展监测、灭蚊、筛查等工作,应对会更高效,也能减少大家的担忧。

第二个是权益保障更细致,解决大家防疫中的实际顾虑。比如很多人担心“因防疫不能上班,工资会不会受影响”,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保留岗位并按规定支付工资;还有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新法要求当地政府必须供应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物资,对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还要提供专门照顾。咱们南宁在之前的防疫工作中,就已经按照类似思路落实保障,新法实施后,这些措施会更规范、更有法律依据。

第三个是法律责任更清晰,让防疫有章可循。不管是个人还是机构,在防疫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更明确。比如个人要配合流调、筛查、隔离等措施,机构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如果出现不配合、泄密等行为,新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理办法,既保障防疫工作有序开展,也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Q1: 当前咱们南宁正重点防控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结合新法,普通群众在日常防疫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从科学防控角度看,传染病防控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基孔肯雅热是由基孔肯雅病毒引起,主要经伊蚊叮咬传播的病毒性传染病,患者会出现突然发热和关节疼痛,关节疼痛主要累及手腕和踝趾等小关节,也可能涉及膝和肩等大关节。如果我们出现上述症状,不及时接受筛查配合隔离管控措施和不及时采取控制蚊媒措施,超过48小时,基孔肯雅热在人群中扩散的风险就会呈指数增长。

Q2:如果个人因为疏忽,没及时配合防疫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新法对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行为有明确规范,但更注重“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目的是让大家理解配合的重要性。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比如拒绝流调、故意隐瞒行程或病情,对个人会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因为不配合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3:防疫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层层加码”的情况?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指出,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且要与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危害程度、范围相适应;如果有多种措施可选,要优先选择对大家生产生活影响最小、最能保护合法权益的方式,还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比如在隔离措施上,能居家医学观察的,就不会采取集中隔离;在管控范围上,只有特定区域出现病例时,才会对该区域采取措施,不会随意扩大范围。同时,新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封闭场所、停工停业等较严格的管控措施,且决定后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如果认为措施不适当,会立即调整或撤销;所有管控措施都要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内容、范围和期限,让大家清楚了解措施的依据和安排。

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确保防疫工作既规范有效,又不会过度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大家如果对防疫措施有疑问,也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向相关部门咨询反馈。

Q4:流调过程如何保障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是新法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从采集、使用到监管,都有明确规定,为大家的信息安全“保驾护航”。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传染病防治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信息,更不能将信息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对于信息保护的责任,新法也做了严格规定:如果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保护义务,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泄露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会由县级以上卫健、疾控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还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及医师、护士的,还会依照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当前需尤为警惕的蚊媒传染病

疾控部门重要提醒

一方面是积极接种疫苗。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政府会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比如儿童的常规疫苗、流感疫苗等。接种疫苗能形成群体免疫屏障,有效阻断传染病传播,这是经过实践验证的科学防控手段,大家要按照要求及时接种。

另一方面,针对基孔肯雅热、登革热这类蚊媒传染病,目前还没有疫苗,所以“防蚊灭蚊”是最根本、最经济的措施。新法也鼓励大家参与以“清积水、灭蚊虫、防叮咬”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比如定期清理家中花盆托盘、空调水盘、下水道等容易积水的地方,减少蚊虫滋生;出门时穿长袖衣物、涂抹合格的驱蚊产品,避免被伊蚊叮咬。同时,一旦出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就医,这既是对自己健康负责,也是配合防疫的重要体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不是“纸上条文”,而是贯穿在大家日常防疫的每一个环节中——从配合筛查、做好防控,到隔离保障、信息保护,每一项规定都在平衡防疫需求和百姓权益,既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也让大家的健康有法可保。

传染病防控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希望大家都能主动了解新法内容,自觉配合防疫措施,用科学的态度、合法的方式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共同为咱们南宁的公共卫生安全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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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阅读量:44 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