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作业风险高,需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但部分企业放任无证上岗或购买假证应付监管,埋下重大隐患。此类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很多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而允许员工无证上岗,但是却忽略了背后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最深的往往是劳动者本身,其次企业也难辞其咎。

2025年2月27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执法计划安排,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李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一旦维护管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泄漏与爆炸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此外,该公司另一员工农某特种作业证未按规定复审,致证件失效后,未重新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也是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除了面临行政处罚,无证人员因技能不足可能引发的问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首先,生产事故损失,如设备损坏、生产线停工、产品报废(例如无证质检员漏检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引发退货、赔偿);
其次,事故赔偿损失,若因无证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如员工、客户、公众),用人单位需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
最后,声誉损失:若因 “无证上岗引发事故” 被媒体曝光,企业将面临公众信任危机,导致客户流失、合作终止,长期营收受损。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证上岗事故风险极高,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如特种作业、医疗、建筑等),往往涉及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规范认知。无证者因未接受系统培训(如设备操作流程、应急避险方法),极易因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可能导致触电、火灾;如无证高空作业人员未掌握安全绳使用规范,可能坠落伤亡;无证焊工忽视防火措施,可能引发爆炸或火灾。此类事故不仅会造成劳动者身体受伤、残疾甚至死亡,还可能留下终身心理创伤。而且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雇佣无证人员时,常以 “无资质” 为由规避法律义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事故后追责难:即使劳动者因工受伤,部分地区法律可能因 “劳动者无证上岗存在过错”,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足额补偿。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制冷与空调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具体指的是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括: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是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是指对上述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李某某、农某从事制冷设备运行操作,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记者:刘昕
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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