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2024年全区旅游市场类十大典型案例

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2024年全区旅游市场类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4全年,旅游市场类案件共立案117起,没收违法所得26.757万元,行政处罚148.89万元,其中查处36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9起“不合理低价游”案件、13起涉及“黑导”及导游不良行为案件,依法吊销3家违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1名导游从业资格,暂扣3人导游证。依法妥善处理旅游投诉5266起,相较于2023年5720件,同比下降7.94%。

案例一: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2024年7月13日,抖音平台出现“40元桂林4天3日游你敢相信吗,难道天下真有免费的午餐?”引发网络舆情。

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网络舆情进行核查,发现桂林某某旅行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零”团费接待海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交过来的“桂林4天3晚游”旅游团队,双方口头约定以购物获利总额的五五分成,未如实告知游客购物店真实情况,与购物店约定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3.25元,吊销桂林某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公司法定人员张某某罚款20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提醒广大旅游行业经营者,开展“不合理低价游”并非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切勿短视行事,以免得不偿失。旅游者也要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以付团费形式,通过向组团社支付人头费“买团”的模式,大量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在地接旅游行程中,通过安排旅游团队进店购物消费获取利润。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595元,罚款32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罚款18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罚款12000元。

案例提示:本案当事人通过付团费买“人头”的形式接待旅游团,违法所得较多,行政处罚相应较重,希望旅行社经营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提醒广大游客在参团出游时要擦亮双眼,切勿贪图便宜,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避免权益受损。

案例三:指定购物行为案

案情:2024年5月2日,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桂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重庆某某旅行社交给的45名游客旅游团时,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下,擅自指定安排该团队游客进购物场所购物,并从该团队游客消费中获取返佣等不正当利益。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1个月,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53元、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何某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暂扣何某导游证2个月。

案例提示: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合同以外的购物场所,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行社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四:桂林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2024年2月6日下午,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桂林市叠彩区翠清轩商贸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桂林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黄某某带领旅游团队正在该场所参观游览。

经相关部门认定,桂林市叠彩区翠清轩商贸行为不合格旅游产品供应商。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桂林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经营者在采购产品和服务时要注意审提供服务商家的相应经营资质,本着对游客负责的态度把好采购关。同时,广大游客如遇此类黑车、黑店等,可以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旅行社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案例五:桂林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桂林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宣传产品为:“好客桂林4天3晚旅游全程无购物”,而其与旅客于2024年1月22日签订的“好客桂林4天3晚旅游产品”合同中有4家购物店,合同中还用“少数民族村寨”和景中店来掩盖购物店的事实,存在发布虚假信息进行宣传招徕、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对此,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部分旅行社作出如“纯玩、全程无购物”等承诺,一些旅行社打擦边球,带游客到一些“少数民族村寨”“展览馆”和景中店等旅游购物场所消费获取佣金。广大游客报名参团时,要认清地接社资质以及行程安排,对行程中有所谓的“少数民族村寨”“展览馆”和景中店的要了解清楚是否为购物店,慎重交纳旅游定金,保障好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钦州市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平台宣传吸引全国各地的客户,让客户交费499元即可成为该公司畅游行VIP卡的代理,然后通过畅游行APP下单即可参加价值4680元的单次设定旅游项目消费,由该公司组织对接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安排游客游玩,游客购物消费后由地接社按消费金额的10%至15%返点佣金给该公司。对此,钦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039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利某某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任何企业、团体、个人在未依法取得对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经营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广西某某阵地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哈尔滨某某幼儿园研学团设计和编制《东北“小冻梨”探秘广西七日六晚行程安排》的研学旅游行程,并组织及接待哈尔滨某某幼儿园一行25人的研学团,为该研学团提供包价旅游服务。为此,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施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以旅游形式承办研学活动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对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操作。提醒广大学校、家长和学生在组织、参加研学游活动时要认真核验组织者相关资质,并在出行前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导游人员黄某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案

案情:2024年7月,桂林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核查“帅大叔”“40元4天3晚桂林低价游”线索过程中,发现导游黄某在2024年7月14日带团过程中,在车上向旅游者宣称“政府补贴、东盟博览会、政府是强有力的后盾”等言辞,欺骗、胁迫旅游者多购物,然后从购物提成中获取佣金。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权益。游客在行程中遇有带团导游诱导、胁迫消费的情形,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先行保存证据,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九:导游人员柳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导游柳某受罗某(罗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另案查处)委派,为其地接2024年10月16日—17日“防城港—北海直采两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导游证7天。

案例提示:导游人员须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未经旅行社委派属于私自承揽业务,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庚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2024年6月10日,庚某某受桂林云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旅游团队,但其导游证已过有效期限,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准入证”,未依法取得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提醒广大导游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业,戴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守法诚信服务,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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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9207 记者:赵金玲 莫岚远 实习生:元姚子昇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