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担普法专栏(第23期)

编前语

广西农担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八桂大地,面向农村、服务农业、惠泽农民,形成了覆盖全区、运行高效的全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为拓宽与客户朋友的沟通交流渠道,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农担服务质量,广西农担公司微信公众号正式开通“农担普法专栏”(以下简称专栏)。该专栏定期收集整理农业信贷担保、乡村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讯要闻、重点工作、惠民政策等热点信息,及时进行解读宣传发布,使专栏成为大家了解农担、国家惠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窗口。

 

本期我们继续讨论担保公司的追偿问题,即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担保公司业务人员尤其是风险清收人员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保障担保公司的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实践中担保公司一般不会让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本文仅讨论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期间和保证人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概念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准确地说,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的最大特点是,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便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一般来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与时间有关系,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是经过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是否法定不同。诉讼时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而保证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外,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三是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是否能中止、中断不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而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大部分担保公司会和反担保人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偿之日起三年。作为债权人,应当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此时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呢?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上述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即开始起算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起算。

 

可以说,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对连带保证人的双重保护,第一重保护是保证期间,第二重保护是诉讼时效。一旦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第一次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举个例子:

 

某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张三签订了一份委托担保合同,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某反担保保证人李四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担保公司代偿之日起三年。借款到期后张三未按时还款,担保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代偿,则反担保人李四保证期间为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担保公司在保证期间届满前,第一次向反担保人李四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23年4月1日(也即意味着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之间担保公司并未向李四主张权利,否则4月1日主张权利就不是第一次主张权利,第一次只有一次),那么,担保公司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李四的诉讼时效从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2023年4月1日当天不计入,则诉讼时效为2024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担保公司再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总结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保证人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再次总结如下: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二者不能并存。债权人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作为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起算,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在三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断和中止。

 

来源: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编辑:王志强

一审:刘青  韦东

二审:谢玉凤 郭涛

三审:马峰峰

阅读量:1485 编辑:王志强
农担普法专栏(第23期)
2024-09-11 10:19
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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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担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八桂大地,面向农村、服务农业、惠泽农民,形成了覆盖全区、运行高效的全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为拓宽与客户朋友的沟通交流渠道,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农担服务质量,广西农担公司微信公众号正式开通“农担普法专栏”(以下简称专栏)。该专栏定期收集整理农业信贷担保、乡村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讯要闻、重点工作、惠民政策等热点信息,及时进行解读宣传发布,使专栏成为大家了解农担、国家惠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窗口。

 

本期我们继续讨论担保公司的追偿问题,即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担保公司业务人员尤其是风险清收人员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保障担保公司的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实践中担保公司一般不会让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本文仅讨论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期间和保证人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概念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准确地说,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的最大特点是,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便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一般来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与时间有关系,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是经过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是否法定不同。诉讼时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而保证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外,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三是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是否能中止、中断不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而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大部分担保公司会和反担保人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偿之日起三年。作为债权人,应当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此时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呢?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上述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即开始起算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起算。

 

可以说,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对连带保证人的双重保护,第一重保护是保证期间,第二重保护是诉讼时效。一旦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第一次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举个例子:

 

某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张三签订了一份委托担保合同,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某反担保保证人李四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担保公司代偿之日起三年。借款到期后张三未按时还款,担保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代偿,则反担保人李四保证期间为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担保公司在保证期间届满前,第一次向反担保人李四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23年4月1日(也即意味着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之间担保公司并未向李四主张权利,否则4月1日主张权利就不是第一次主张权利,第一次只有一次),那么,担保公司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李四的诉讼时效从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2023年4月1日当天不计入,则诉讼时效为2024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担保公司再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总结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保证人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再次总结如下: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二者不能并存。债权人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作为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起算,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在三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断和中止。

 

来源: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编辑:王志强

一审:刘青  韦东

二审:谢玉凤 郭涛

三审:马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