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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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继续讨论担保债权的追偿问题。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具体追偿方式路径则存在多种情形。
一、追偿路径分类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从内外部关系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追偿即向债务人追偿,另一类是内部追偿即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内部追偿需满足担保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约定或其它符合特定条件情形。
二、外部追偿
1.人保情形。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物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物保情形。民法典第392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不区分人保与物保情形。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代位追偿情形。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人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三、内部追偿
内部追偿发生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境下。
1.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一款:若约定了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未约定分担份额,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
2.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若约定了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则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若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则分情形讨论:(1)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则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反之各担保人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前述两项规定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需要强调的是,在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下,还隐含了一个担保人是否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
(1)如果担保人之间对追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
(2)如果担保人之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在担保人之间分担。
四、担保人受让债权情形下的追偿权
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前述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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