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担普法专栏(第25期)

编前语

广西农担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八桂大地,面向农村、服务农业、惠泽农民,形成了覆盖全区、运行高效的全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为拓宽与客户朋友的沟通交流渠道,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农担服务质量,广西农担公司微信公众号正式开通“农担普法专栏”(以下简称专栏)。该专栏定期收集整理农业信贷担保、乡村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讯要闻、重点工作、惠民政策等热点信息,及时进行解读宣传发布,使专栏成为大家了解农担、国家惠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窗口。

本期我们开始继续讨论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在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对于合同无效无过错,该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反之,担保人就需要对担保合同无效从担保责任转向民事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和法律后果需分类界定讨论。


一、主要担保合同类型

1.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2.抵押合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以该抵押物作为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书面协议。

3.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约定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的书面担保合同。

4.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例如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非典型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即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根据原《担保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主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民法典》出台后则对此进行了修订。《民法典》第388条、68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不再享有自主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权利。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担保合同本身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1.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2.民法典第146条:债权人与担保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的担保合同无效;

4.民法典第154条:债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由担保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担保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六、保证合同无效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时效规定

根据担保解释第33条,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应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的追偿问题

首先明确的是,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解释第18条: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同样享有担保物权的特别规定。担保解释第18条: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阅读量:796 编辑:王志强
农担普法专栏(第25期)
2024-11-11 09:45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广播电视台
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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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担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八桂大地,面向农村、服务农业、惠泽农民,形成了覆盖全区、运行高效的全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为拓宽与客户朋友的沟通交流渠道,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农担服务质量,广西农担公司微信公众号正式开通“农担普法专栏”(以下简称专栏)。该专栏定期收集整理农业信贷担保、乡村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讯要闻、重点工作、惠民政策等热点信息,及时进行解读宣传发布,使专栏成为大家了解农担、国家惠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窗口。

本期我们开始继续讨论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在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对于合同无效无过错,该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反之,担保人就需要对担保合同无效从担保责任转向民事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和法律后果需分类界定讨论。


一、主要担保合同类型

1.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2.抵押合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以该抵押物作为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书面协议。

3.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约定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的书面担保合同。

4.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例如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非典型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即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根据原《担保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主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民法典》出台后则对此进行了修订。《民法典》第388条、68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不再享有自主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权利。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担保合同本身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1.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2.民法典第146条:债权人与担保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的担保合同无效;

4.民法典第154条:债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由担保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担保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六、保证合同无效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时效规定

根据担保解释第33条,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应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的追偿问题

首先明确的是,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解释第18条: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同样享有担保物权的特别规定。担保解释第18条: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